全國性社會團體分類
社會團體分類 | 分類屬性說明 |
學術文化團體 | 以促進教育、文化、藝術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醫療衛生團體 | 以協助醫療服務,促進國民健康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宗教團體 | 以實踐宗教信仰為目的之團體。 ~~需另附~~ (一)教義及經典。 (二)教主及其生平事略。 (三)宗教儀規。 (四)傳教沿革。 |
體育運動團體 | 以普及全民運動,增進身心健康;發展競技運動,強化運動技術水準;蓬勃運動產業及運動學術研究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 | 以辦理社會服務及慈善活動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外配團體 | 1.以辦理「跨國婚姻媒合業務」為主,不涉及其他事項。 2.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1條規定:「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,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1年之日起,不得再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。」單位。 |
經濟業務團體 | 以農業(農林漁牧狩獵業)、工礦業(礦業、製造業、水電燃料瓦斯業、營造業)、服務業(商業、運輸倉儲及通信業、金融保險、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等)等經濟業務或相關學術之研究、發展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|
環保團體 | 以提昇環境品質,從事環境保護,維護環境資源為主要目的之團體。 |
宗親會 | 指姓氏相同者組織之宗親團體。 |
同鄉會 | 指原籍貫或出生地(以省市、縣市區域為準)相同者於他行政區域組織之同鄉團體,或區域同鄉團體聯合海外同鄉團體組織之世界同鄉總會。 |
同學校友會 | 以聯絡有正式學籍之國內小學以上學校畢業(或已離校肄業)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(或研修結業)同學校友情誼為主要功能之團體。 (需附『學籍』或『學校』證明) |
其他公益團體 | 不屬以上分類,如:以平權、和平統一、公共事務、公民行動、歸僑、廚房(師)等等。 |